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419号
原告:郑荣梅。
被告:薛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荣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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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荣梅与薛洪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419号
原告:郑荣梅。
被告:薛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荣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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