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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419号

郑荣梅与薛洪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荣梅,薛洪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419号

原告:郑荣梅。

被告:薛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荣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