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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109号

生珍珍与张思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生珍珍,张思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109号原告生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思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生珍珍与被告张思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生珍珍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生珍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生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生珍珍负担。

审判员  聂小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