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109号原告生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思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生珍珍与被告张思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生珍珍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生珍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生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生珍珍负担。
审判员 聂小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