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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41号

佛山市南海区万的玻璃钢塑料制品厂与佛山沃金钢铁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万的玻璃钢塑料制品厂,佛山沃金钢铁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4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的玻璃钢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曾远飘。

委托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沃金钢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工商注册号码:91440606690470914C。

委托代理人:李红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的玻璃钢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及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42.6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代理

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