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4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的玻璃钢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曾远飘。
委托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沃金钢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工商注册号码:91440606690470914C。
委托代理人:李红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的玻璃钢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及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42.6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代理
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