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惠秋、林锐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蔡国勤,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孙爱喜,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国勤、孙爱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国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该款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34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孙爱喜对蔡国勤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国勤、孙爱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没有还款。经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没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蔡国勤、孙爱喜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国勤、孙爱喜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2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叶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