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57号原告麻XX。委托代理人郝XX,河北陆X律师事务所。被告石家庄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麻XX诉被告石家庄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麻XX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麻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麻XX负担。
审判员 连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