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6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富宝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兰岙路后庵村长安楼二楼、三楼中段。法定代表人闫连先,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蓝仁成。被执行人黄桂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富宝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仁成、黄桂莲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