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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1710号

戎国庆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戎国庆,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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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710号原告戎国庆。委托代理人卜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法定代表人金波。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北侧东方小镇欧洲街H-2组团。负责人金丹。

原告戎国庆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工程施工地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镇。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云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