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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字第265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平市延森活性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延森活性炭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欧亿诚,局长。被执行人南平市延森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蔡燕娟,总经理关于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南平市延森活性炭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2)延执审字第217号行政裁定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2)延执审字第21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