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047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徐永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萍,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县XX,身份证号码XX,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亦寰,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身份证号码XX,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立芬,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
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桂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