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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613号

吴登珍申请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登珍,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吴登珍,女,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申请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官渡区矣六乡高楼房村1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吴登珍申请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登珍在执行阶段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吴登珍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苏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