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51号原告杨志孟,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胜超,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华,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永强,男,1986年9月1日,汉族。
原告杨志孟因与被告高胜超、李华、杨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杨志孟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志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志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杨志孟负担。
审判长 杨 超
审判员 刘庆斌陪审员 韩山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绍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