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210号原告袁柳。被告于积盛,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袁柳诉被告于积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袁柳负担。
审判员 王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