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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1210号

袁柳与于积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袁柳,于积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210号原告袁柳。被告于积盛,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袁柳诉被告于积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袁柳负担。

审判员  王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