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4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立新支行)。
法定代表人:黎桂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海,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
被告:陈婵婵。农行立新支行诉被告陈婵婵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立新支行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立新支行以原被告陈婵婵业已悉数结清所欠逾期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负担。
审判员 廖海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银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