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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929号

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青岛龙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公安消防大队,青岛龙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即墨市辽河路。法定代表人冯筠,教导员。被执行人青岛龙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后北葛村。法定代表人孙方兆,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与被执行人青岛龙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审字第522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