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763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华,女。被执行人仲崇龙,男。申请执行人陈凤华申请执行仲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西民(商)初字第8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崇龙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仲崇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82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赵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