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8执57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申请闫金尧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573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46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91。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91副。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申请闫某某、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二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