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821号罪犯邵燕芳,女,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1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燕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邵燕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3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邵燕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邵燕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邵燕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并已退出原判追缴的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阴市罚没收入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邵燕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邵燕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