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1406号

焦玺嘉与重庆威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焦玺嘉,重庆威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406号原告焦玺嘉,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超,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威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李钟杰,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成松,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江鹏,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玺嘉与被告重庆威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玺嘉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玺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焦玺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玺嘉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