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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431号

梁运生诉贾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431号

原告:梁某某,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嵋阳镇邸家营村。

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卓里村第八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好,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亚錡

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

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