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431号
原告:梁某某,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嵋阳镇邸家营村。
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卓里村第八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好,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亚錡
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
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