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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1214号

李丽等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李光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214号移送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丽,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被执行人李光永,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鸿德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李丽等罚金一案中,因李光永、李丽正在监狱服刑,经多方查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宛刑初字2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XX

代理

审判员  李东红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