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143号原告宿建国。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德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建国与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红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