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2261号原告廖海沟,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占宝,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丽娟,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廖海沟诉被告郑占宝、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海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海沟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海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75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廖海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庆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