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渭大。被执行人张友木。余渭大与张友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9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