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378号原告陶大飞,农民。委托代理人陶莲凤,特别授权。被告陶必武,农民。被告陶必庆,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大日,特别授权。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雷小艳,特别授权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15日原告陶大飞诉被告陶必武、陶必庆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陶大飞负担。
审判员 卢红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