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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1378号

陶大飞与陶必武、陶必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陶大飞,陶必武,陶必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378号原告陶大飞,农民。委托代理人陶莲凤,特别授权。被告陶必武,农民。被告陶必庆,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大日,特别授权。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雷小艳,特别授权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15日原告陶大飞诉被告陶必武、陶必庆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陶大飞负担。

审判员  卢红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