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897号罪犯柯永波���别名柯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永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柯永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30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柯永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柯永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柯永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4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柯永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柯永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减字第88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柯永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柯永波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永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03.6分;获2014、2015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柯永波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柯永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柯永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龙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黄杉杉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