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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887号

刘可爱与管柏泉、管韦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可爱,管柏泉,管韦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887号原告刘可爱。被告管柏泉。被告管韦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可爱诉被告管柏泉、管韦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可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柏泉、管韦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可爱撤回对管柏泉、管韦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刘可爱负担。

审判员  茹华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