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财保457号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曾方,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新邵县酿溪镇柏树村。被申请人曾兵,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址新邵县酿溪镇大应南路。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曾兵为曾方担保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久拖不还,现得知被申请人曾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有存款,于2016年7月28日持借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账户6222081906*上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账户6222081906*上存款至1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建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