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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958号

原告李连友与被告李怀侠、李华、李怀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958号原告李某某,男,193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徐圩子村,居民,住该村10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3110153413。委托代理人刘荣超,郯城超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约60岁,汉族,郯城县港上镇付桥村,居民,住该村。被告李某乙,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一村,居民,住该村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631204X29。被告李某丙,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居民,住该路97号,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691204002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景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