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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财保262号

李其国与胡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其国,胡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262号申请人李其国。被申请人胡鹏。

申请人李其国与被申请人胡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胡鹏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巨峰停车场。

二、将申请人李其国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高月全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