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328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82911640K(1/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四路263号-283号。
法定代表人:袁渭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85********,住衢州市柯城区荷四路263号-283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振纲,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84********,住衢州市柯城区荷四路263号-283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俩双,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3251969********,现住衢州市柯城区加州洋房*幢*单元***室。
被告:叶丽花,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76********,现住衢州市柯城区加州洋房*幢*单元***室。
被告:王婷,女,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3811996********,现住衢州市柯城区上街**号供销大厦*楼***号。
被告:张协禧,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3251967********,现住衢州市廿里工业园区清达路。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诉被告王俩双、叶丽花、王婷、张协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8元,减半收取2854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童建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