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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723号

余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723号原告余某某,女,回族,1977年1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周某,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周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原告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 宗 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丘龙巴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