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氏,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陈文福,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文亚,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陈伟,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赵军,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亚的存款7896.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民
审判员 龚明华
审判员 毕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芳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