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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882号

王忠伟与王岩、李多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王忠伟,王岩,李多勇,刘翠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82号原告王忠伟,男,出生于1987年1月3日.被告王岩,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多勇,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翠苓,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伟与被告王岩、李多勇、第三人刘翠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忠伟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春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同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郇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