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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239号之一

支超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支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239号之一被执行人支超,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南市。2015年6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支超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2015)市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