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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53号之一

钱秀芝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秀芝,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秀芝。

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钱秀芝申请执行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秀芝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5)阜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