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3984号

李永成诉北京首企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成,北京首企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984号原告李永成,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首企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20-2号北恒大厦6418室。法定代表人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成与被告北京首企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永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静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