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366号

杨志刚与杨志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刚,杨继文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刚,男,生于1981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杨继文,男,生于1969年10月23日,苗族,农民,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杨继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弥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20540.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3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并举证,经本院审查核实具有执行条件的,可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汤政鸿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