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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483号

陈中涛与大冶市汇星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中涛,大冶市汇星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陈中涛。被执行人大冶市汇星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辉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中涛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汇星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汇星袜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