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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终第90号

张连仓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终第90号原公诉机关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2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龙泉乡杨家咀村**号。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甘1102刑初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因资金紧张,产生骗人钱财的念头,得知同乡李某某有钱并且没有住房的情况下,向李某某谎称自己在定西市安定区览山国际小区有一套住房可以低价转让,骗取李某某的信任,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337480元。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张某某以收取房款的名义多次骗取李某某现金31.5万元。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定西市人民医院附近承租了一块地皮,将部分转租给刘某某开发,后以收取租费的方式骗取刘某某现金5万元。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名,两次骗取李某某现金5.5万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42万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报案称:张某某分别骗去其现金35万元、10.5万元,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张某某称其在定西览山国际小区有一套别人顶账的房子,问他想要不想要。他看了房子后与张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分数次付给张某某现金35万元。2015年8月,他得知张某某把他骗了,张某某便给他退款2万元,让他不要报案,余款在一个月内还清,但之后联系不上张某某。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底,张某某把他叫到市医院北门对他说:“这里的一块空地是他和李某某承租的,把长100米的空地租给你。”他想这里商机很好就答应租五年,每年租费5万元。他先后付给张某某租费4万元、打地平的费用2万元,接水费2500元。因张某某没有管,他就自己动工,张某某便给他退款11700元,他施工时,定西正立集团的王经理说这块地皮是他们的,挡住不让施工,这才意识到他被张某某骗了。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25日,张某某要向他借4万元,答应用四十天就还清。因为他信任张某某就借了4万元。同年9月5日,张某某说他在市医院工地上没有伙食费向他借去1.5万元,后张某某一直推辞不还,他发现被张某某骗了就报了案。5、证人王某、胡某的证言,证明位于定西市人民医院北侧的空地属于正立房产公司购置的,从未向任何第三方转租或出售。2015年8月,发现有人在空地上施工搭建彩钢房,被他们制止了。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他没钱想着从别人处骗钱,找到李某某后,他说在定西览山国际小区有一套顶账房子想转卖,面积118平方米。李某某听后想买,商量好每平米2860元,李某某先后给他付款40.3万元,其中23.6万元是房款,14万元是借款,每次都给李某某打了收据。这些钱他都挥霍了。到交房时,他给李某某说清楚是骗的,给李某某还了2万元。2014年,他认识的成都老板黄永康给他说在定西市医院附近有一块地皮没钱开发,把他领到市医院北面一块空地上丈量了1000平方米,谈好每年租费6万元,他给黄永康付了1.6万元,黄永康给他写了收条。因他资金紧张,便找来李某某把其中的500平方米让给刘某某开发,商定每年租费6万元,刘某某先后给他付了6万元租费,其中4万元打了收条,2万元没有打收条。2015年8月,刘某某动工后给他打电话说有人阻挡施工,这块地皮是正立集团的。刘某某向他催要租费6万元时,他退还了一部分,实际欠5万元左右。7、房屋买卖合同、收据,证明2013年10月15日,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购房合同,李某某付给张某某现金33.5万元。8、收据及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15年1月23日,刘某某向张某某给付租地款4万元。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以东,城南四路以南,新城东路以西,城南五路以北的宗地属甘肃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诈骗他人现金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其和李某某签订的是正当售房合同。李某某不按合同条款付款,给其造成了损失,应追究民事责任。其给刘某某所租地皮一事,是不知黄永康骗了自己而为;借李某某5.5万元属实,属民间借贷。请求二审依法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其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出示、宣读并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诈骗他人现金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认罪,原审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昱东

审判员  孔 军

审判员  马向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