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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特5号

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鹏、刘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特5号申请人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玉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忠恩,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雯娟,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鹏,男。被申请人刘珺,女。

申请人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张鹏、刘珺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9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BD803132115000002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两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宁化县房屋为借款人陈伟洪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1,414,700元整;担保范围为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中合同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约定:任一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所得价款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或相关费用。《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就抵押房屋在宁化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6月2日,申请人与借款人陈伟洪签订了编号为HT803133015000086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陈伟洪向申请人借款840,000元用于购买化肥;月利率为7.579167‰;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同日,借款人陈伟洪及其配偶廖燕瑜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并向申请人承诺同意负共同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2015年6月2日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陈伟洪指定的账户。2016年6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陈伟洪及其配偶廖燕瑜未按约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6月13日,借款人陈伟洪、廖燕瑜夫妇结欠申请人借款本金840,000元,利息、复利等2,085.6元。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借款人陈伟洪、廖燕瑜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为此,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被申请人张鹏、刘珺夫妻共有的位于宁化县房地产,并从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借款人陈伟洪截止2016年6月13日,借款人陈伟洪、廖燕瑜夫妇结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840,000元,利息、复利等2,085.6元以及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借款人陈伟洪、廖燕瑜夫妇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申请人张鹏、刘珺在本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与借款人陈伟洪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借款人陈伟洪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借款人陈伟洪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根据《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行使抵押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张鹏、刘珺夫妻共有的位于宁化县房屋采取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的款项在借款人陈伟洪、廖燕瑜夫妇结欠的借款本金840,000元,利息、复利2,085.6元,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2,880元以及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抵押物变价日止,以借款本金84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117元,由被申请人张鹏、刘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章隆

审 判 员  池新华

人民陪审员  谢贤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