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39号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白虎头17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9294-7。
负责人:殷忠清,该厂厂长。
被
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74X。
法定代表人:王湘庆。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于2016年7月26日以被申请人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并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XX村的厂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01360005000XXXX内的存款9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XX村的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长寿区不动产权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本案诉讼保全费92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负担(申请人在起诉时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