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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634号

陈思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思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634号

申请人:陈思远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申请人陈思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权利人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主动交纳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人民币21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雁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