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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字1659号

秦春花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春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字1659号原告秦春花,女,土家族,生于1985年3月2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27号建设大厦8楼,营业执照号码:500240100001075。法定代表人夏川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春花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春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春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秦春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