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梁红光,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95X。
被执行人:吕启朝,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61X。关于梁红光申请执行吕启朝退赔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责令被执行人吕启朝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梁红光。因被执行人吕启朝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红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吕启朝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伟光
审判员 温敏杰
审判员 梁健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