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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347号

梁红光与吕启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红光,吕启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梁红光,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95X。

被执行人:吕启朝,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61X。关于梁红光申请执行吕启朝退赔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责令被执行人吕启朝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梁红光。因被执行人吕启朝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红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吕启朝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伟光

审判员  温敏杰

审判员  梁健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