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宋纪存。被执行人宋世臣。被执行人宋纪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宋纪存、宋世臣、宋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