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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984号

谢江琴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江琴,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984号申请执行人谢江琴。被执行人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全。申请执行人谢江琴与被执行人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687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98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

代理

审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