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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966号

宁波市镇海煤炭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煤炭有限公司,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翁天言,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唐伟龙,该××董事长。宁波市镇海煤炭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镇海煤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煤炭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9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陈增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严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