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256号原告赵永风。委托代理人钟立华、刘士永,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军。被告许红丽。被告张彦军。
原告赵永风与被告王利军、许红丽、张彦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赵永风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赵永风负担。
审 判 长 骆新颖
人民陪审员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何颖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