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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256号

赵永风、王利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赵永风,王利军,许红丽,张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256号原告赵永风。委托代理人钟立华、刘士永,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军。被告许红丽。被告张彦军。

原告赵永风与被告王利军、许红丽、张彦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赵永风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赵永风负担。

审 判 长  骆新颖

人民陪审员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何颖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