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合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基。
被执行人:宁波雍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周科烽。
被执行人:周萍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合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雍平化工有限公司、周萍萍[(2016)浙0205民初008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萍萍名下的财产已被镇海法院查封处理,本案待参与分配,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89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方晓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蔡丹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