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707号罪犯武礼华,女,汉族,文盲,1956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江浦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礼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武礼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0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武礼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7月17日、2010年6月17日、2011年12月2日、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08)、(2010)、(2011)、(2013)、(2015)宁刑执字第4110号、第3241号、第8785号、第1635号、第5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武礼华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武礼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武礼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武礼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武礼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